注:我读的是 顾肃译本,对我来说,这个译本总体上读起来很通顺,除了极少数长句有些别扭之外,其他都很容易理解。
密尔的这本《论自由》,其实早就应该读的。大学期间在图书馆看到过一本老旧的严复译《群己权界论》,严本所受评价甚高,奈何其文颇为晦涩拗口(其实是我古文水平太低),翻了两页就没勇气继续下去了,后面就一直束之高阁。直到最近,才趁着空闲时间,读完了这本只有不到两百页的「小书」。
在本书的开篇,作者就声明,本书要讨论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由此可见严复译本书名之准确贴切)。这个界限是什么呢?作者说,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的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只要一个人的行动不会明显而立即地对他人造成伤害,则社会没有权力阻止他的行动。这说的是社会权力之界限。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导出个人自由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个人自由不能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
除了界限,自由的另一个含义也不可或缺,那就是责任。责任意味着个人的上述自由所带来的的任何后果都将由他自己承担。这一点看起来理所当然,但却常常被人忽略。自由的这两个含义缺一不可,没有界限,则个人基本权利将不复存在,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理由去干涉他人在只关涉个人的议题上的选择;而不能承担个人自由选择之后果,则自由就不成其为自由了。
在论证自由是什么之前,作者还特别指出,他用于解释自由之所以值得维护而且需要我们特别加以重视的原因是,功利。但是,「这必须是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也就是说,从人类的长远利益来看,人们自由地按照自己认为是好的方式去生活,比受到强迫按照他人认为是好的方式生活,社会的获益更大。
接下来,作者从「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两个方面来论述自由。之后又讨论了「社会对于个人权威的限度」,用以说明社会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对个人行为加以干涉。
思想和讨论的自由
在论述这个问题时,作者提出了一个核心假定,即「社会和人都不具有不可错性」。(「不可错性」原文是 infallibility,译者这样翻译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有许多过去是真理的思想,在今天已证实是谬论。而人类心智一个可贵的品质就在于,人们会意识到自己的「可错性」,并通过反驳、讨论、争辩和经验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只不过,并非所有的人都愿意在必要的时候发挥自己的这种品质,反而「人们会坚称,某些信条对社会福祉是如此有用(且不说是必不可少的),以至于政府有责任支持它们」,从而代替他人做判断,剥夺他人拥有不同观点的权利。
作者作了两个假设,来说明思想和讨论之自由的必要性:
- 社会试图竭力压制的那个观点有可能是真理;
- 这个观点确实是一种谬误。
对于第一种情况,显然的是:断定一个可能是真理的观点为谬误,从而不允许它为人所接触,那么社会就失去了获得这样一个真理的机会。而「一个观点的真理性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那些想压制它的人肯定会否认它的真理性,但他们并非是绝对正确的,他们没有权力代表社会做决定。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也就是在断定他们拥有绝对的正确性,而这是不可能的。
前面说过,人们可以通过讨论纠正自己的错误,然而讨论必须要在不面临压制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讨论就不是充分的,其对心智的提高就没有任何帮助。任何一个聪明人要获得智慧,除了倾听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并以此来改正和完善自己的观点之外,别无他法。
至于第二个假设,因为一个意见是错的就迫使这个意见不能表达,那么社会的损失与该意见是对的所遭受的损失差不多一样地大,这个损失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碰撞中产生的对真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形象」。诚如作者所说,一个人的观点「不论怎样真实正确,只不充分地、经常地和无畏地讨论它,那它也是作为一个死的教条而不是活的真理被持有的」。就我个人的生活经验来说,人们是如此容易深信自己已深信的观点,以至于在「捍卫」这些观点上,宁愿冒着放弃深入的思考以及不再汲取新鲜思想的风险,而尽可能地无视、贬低甚至歪曲那些不同的意见。这无疑是危险的,须知在每一个可能出现不同观点的科目上,真理取决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之间达成平衡。
而且,即便一个观点是错误的,它也通常包含部分真理。作者的这个论述并不是在说所谓「辩证法」,而是说,「任何主题上的普遍观点或主导意见很少是或从未是全部真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同观点的碰撞就显得尤为重要。再者,即便公认的观点是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许对它进行讨论,或者拒绝不同的意见,只会让这个公认的观点成为一种偏见、一种教条,它对于人就没有任何启发性的教益。
对个人来说,即便他能确信一个观点是真理,那么仅仅因为这个观点是公认的,或者是权威的,就认为它是真理,与经过倾听赞同它的人和反对它的人之间的讨论,或者参与到这种讨论中来相比,哪种情况下,他对真理的认识更深刻,理解更透彻呢?
行动的自由
那些足以说明思想自由之正当性的理由,同样可以论证行动自由的正当性。当然,前提是:
- 这样的行动自由必须限定在一个界线内,即不能妨害他人;
- 人们必须自己承担这样的行动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或风险。
那么,符合这两个前提的行动之自由,在作者看来,就构成了一个人的个性。个性为什么重要?因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在生活中,总有需要他自己做决定的时候,总要形成他自己的生活方式。他要这么做,无非通过两种方式:
- 按照别人的经验或权威指定的方式;
- 动用他自己的学识和判断力来决定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有多么不可取,考虑下面的理由就可以了:第一,已有的经验也许太狭隘,也有可能对经验的解释并不正确;第二,即便对经验是正确的,但却不适合他;第三,假设经验正确而且又恰好适合他,但如果他仅仅因为是习俗而遵从,那么这就不会对他有任何教益。
通过第二种方式,而且只有通过第二种方式,一个人的心智才会得到锻炼和提高,他所做的选择才是最好的——这不是因为这个选择相较其他选择是最佳的,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选择的。作者在总结这一点时说,「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只有个性的培养才产出或者能够产出发展良好的人」。
即便是那些不追求自由的人,也有很大的可能从进步了的人那里学到一些东西。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总是要靠一些人去发现新的真理,淘汰旧的真理。如何保障这样的天才无畏地去「试验」各种崭新的做法呢?那就是谁也不强迫他不这样做,只要他所要做的在上述自由的界线之内。这样,他才有可能为我们带来新的见识,帮助我们树立更开明的行为、更好的趣味之榜样。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标新立异的行为都必然会有助于我们的提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允许不同的人做不同的「试验」,我们得到提升的可能性才更大,或者说才有这种可能性。任何人只要认为我们还没有达到完美状态,就不能不承认这一点。
作者非常推崇德国的政治学家 洪堡 关于「自由与情境的多样化」一说,认为这两者是形成人之「个人活力和复杂的多样性」的必要条件,而这些又结合成为「首创性」,即上面说到能够为我们带来进步的东西。王小波经常引用罗素的一句话,「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大概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
社会权威的限度
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利益的关切,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其他所有人对他的关切,相对他自己的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即便社会对纯粹私人行为的干涉真的发生了,那也很可能进行了错误的干涉。因为这种干涉只不过是以普遍的臆想为依据,而这种臆想,与个人根据他自己的情境所作的判断相比,几乎不具备说服力。所以,在只关系到个人利益的事务上,社会不能强迫个人做或者不做某事,这是再明白不过的。
当然每个人在学识、趣味和涵养上都参差不齐,也不可否认存在一些丝毫不值得赞美,甚至会引起他人厌恶和蔑视的人。然而这也是这样的一个人因为他自己所做的种种选择,给别人造成这种种观感之后,他所要必须承受的责任和代价。他大可不必表现出愚蠢或者所谓的低级趣味,只要他愿意为他的自我发展或自尊负责,审慎而节制。可是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要为他的自我发展而对社会负责;恰恰相反,为此他只需要对他自己负责,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为了他人的益处而对社会负责的事情。
这里的一个难点是,很难保证一个人的行为是只关系到他个人利益,而对其他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影响的。毕竟每一个人在社会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父亲酗酒,可能就会影响到其子女的生活;一个欠债的人嗜赌,那靠他维持生计的家人就要痛苦不堪。这种情况下,喝酒与赌博虽是个人的选择,但因为这种行为未能履行他对别人明确的责任(而不是因为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那么就要受到道德或法律的谴责。
会侵害到他人利益的行为,则个人必须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并且社会有权利在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它自身时,实施对行动者社会上或者法律上的惩罚,这是不容置疑的。
在其他情况下,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背对他人的任何具体职责,也没有对其他任何确定的个人造成确定的损害,那么此行为对社会造成的那种偶然的、可推断的的损失,也是为了人类自由这一更大的益处而所要承受或忍受的代价。
作者还举了禁酒令的例子来说明,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之不当干涉的危害性。禁酒令的不正当性在于,它侵犯了消费者饮酒的自由,而不是销售者卖酒的自由。支持禁酒令(或其他禁令)者的一个常用理由是:酗酒(或其他可能会引起骚乱的行为)会引起社会骚乱,从而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作者反驳道:从来就不存在这种社会权利,仅仅因为别人与你的行为不一致,哪怕在很小的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你就觉得受到了侵犯;这种想法的危害在于,它「授权全体人类彼此关心道德、智力甚至还有身体上的完善,而这种完善是由 每个主张者按照自己的标准来界定的」。
结语
自由到底是什么?它不是宣传机器污名化的「为所欲为」,也不是文艺小清新一厢情愿的「心灵自由」,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界限,更是一种责任。诚如作者所言,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就是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妨碍他们获得这种自由的努力,就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利益的自由。